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上述证书。
上述证明应加盖贸促会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或经公证后方可办理附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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